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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察法实施条例 提高监督执法事情的精准性实效性
宣布时间:2021-10-08 14:38:36    浏览量:813次    作者: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 ,对包管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凭据监察实践的不绝富厚生长 ,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划定 ,解决实践中反应出来的突出问题 ,有利于提高监督执法事情的精准性、实效性 ,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事情高质量生长。

  ——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原则内容 ,提高监督执法事情的精准性。

  监察法作为反糜烂国家立法 ,是监察事情的基本遵循 ,对国家监察事情具有统领性和基础性的重要作用。《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 ,针对监察规则定的原则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提高监督执法事情的精准性。

  依据监察规则定 ,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视察、处理职责。《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法 ,明确视察职务违法犯法的具体规模等。

  如 ,监察法第十一条划定 ,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法进行视察”。在此基础上 ,《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对监察机关依法视察涉嫌贪污行贿犯法、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法、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法、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法、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历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法及其他犯法逐项作出细化划定。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法”为例 ,《条例》第二十八条划定具体列出了玩忽职守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签订、履行条约失职受骗罪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签订、履行条约失职受骗罪等11个罪名。

  监察工具的规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法将公务员和参公治理人员、国有企业治理人员等六类监察工具统一纳入监察规模 ,《条例》对这六类人员规模逐项作出细化。

  关于监察规则定的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监察步伐的使用 ,《条例》具体划定接纳各项监察步伐的事情要求。以接纳留置步伐的情形为例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了原则划定 ,《条例》对此进行细化 ,如第九十四条将监察规则定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扑灭证据”细化为四种具体情形 ,包括“一经或者企图串供 ,伪造、隐匿、扑灭、转移证据的”“一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 ,滋扰证人作证的”“有同案人或者与被视察人保存密切关联违法犯法的涉案人员在逃 ,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的”“其他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扑灭证据的情形”。

  《条例》还对指定统领案件的审理、监察问责的方法、监察建议书的制作、涉案人员的处理、从宽处分建议的情形、监委报告专项事情的程序等内容作出细化完善。

  ——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规律则化 ,提高监督执法事情的实效性。

  《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凭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规则 ,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 ,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规则划定 ,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增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正确行使监察权 ,提高监督执法事情的实效性。

  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监察法实施以来 ,监察机关强化监督职责 ,依据监察规则定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品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监委在增强日常监督上下功夫 ,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 ,坚持思想教育、政策作用、纪法威慑相结合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条例》吸收实践当中的有益探索 ,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 ,第二章专门用“监察监督”一节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法 ,将以案促改等要求规则化。

  如 ,第十七条划定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增强日常监督 ,通过收集群众反应、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集会、听取事情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法 ,增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第十八条明确 ,监察机关可以与公职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发明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品德操守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实时进行教育提醒。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 ,增进种种监督领悟融合 ,不绝增强监督治理效能。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 ,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释放更大治理效能。

  《条例》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各项监督领悟协调的要求予以牢固。第二十一条划定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 ,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 ,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领悟协调 ,健全信息、资源、结果共享等机制 ,形成监督协力。

  ——解决实践中反应出来的突出问题 ,实现规则制度的与时俱进。

  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 ,各地在事情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条例》坚持问题导向 ,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 ,解决实践中反应出来的突出问题 ,实现规则制度的与时俱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 ,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 ,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笼罩。监察法将六类监察工具统一纳入监察规模。随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统领划定(试行)》 ,进一步明确了六类监察工具的具体规模。

  《条例》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在第三章专设“监察工具”一节 ,对监察规则定的六类公职人员规模逐项作出细化。

  如 ,第四十一条对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划定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治理的人员”作出细化 ,明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 ,从事组织、领导、治理、监督等事情的人员。

  监察法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治理职务犯法案件历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事情机制 ,涤讪了坚实的执法基础。

  近年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增强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单位相同协调 ,完善反糜烂协调机制 ,印发《关于增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 ,更好增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在“法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如 ,第二百二十六条划定 ,监察机关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退回增补视察的案件 ,应当向主要卖力人报告 ,并积极开展增补视察事情。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历程中发明新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法问题线索并移送监察机关的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以规则形式回覆实践问题 ,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界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贯彻好《条例》 ,在抓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 ,切实发挥出制度的效能和威力 ,不绝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事情高质量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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